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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艾东亚、艾东亮等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艾东亚,艾东亮,艾雪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829-1号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子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东亚,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艾东亮,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艾雪林,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东亚、艾东亮、艾雪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临泉县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雅萍代理审判员  苏菁菁人民陪审员  魏 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俊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