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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522号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街道江南大道19号1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000008438。法定代表人王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铧,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仙女山镇银杏大道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6710351168。法定代表人林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子贡,该公司法务,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隆鑫花漾山地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58,减半收取1679元由原告重庆容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雪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