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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4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岩磊、郑麟利与孙继顺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磊,郑麟利,孙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445-2号申请执行人张岩磊。申请执行人郑麟利。被执行人孙继顺。本院执行的张岩磊、郑麟利与孙继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620-1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淑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