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泉州市全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泉州市全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4788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门城北路金碧大厦6楼。负责人林栽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友鹏、郑文,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全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出口加工区五号厂房一楼。法定代表人林颖娟,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泉州支公司)与被告泉州市全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福珠宝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保泉州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福珠宝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保泉州支公司诉称,2014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投保进出口货物运输险和财产基本险。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分别签发NO.130000043732、130000099333号保险单,分别约定应收保险费为205800元和61255.2元,保险期限均为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2015年4月1日,被告以公司停产为由,申请退保。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相应《批单》,同意退保,并计算出应退保费分别为19170.41元和5705.96元,由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前述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为此,双方订立《分期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扣险退保应退保险费,被告实际应支付的保费242178.83元,并约定了支付时间、违约责任以及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纠纷等内容,但被告仍然拖欠保险费拒不支付。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242178.83元以及自起诉日起实至际支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全福珠宝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5日,被告全福珠宝公司向原告太保泉州支公司投保进出口货物运输险和财产基本险。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分别签发NO.130000043732、130000099333号保险单,双方约定应收保险费为205800元和61255.2元,保险期限均自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5日。2015年4月1日,被告以公司停产为由,申请退保。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出具批单,同意退保,并计算出应退保费分别为19170.41元和5705.96元。由于被告未支付上述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用,双方订立分期付款协议并约定扣险退保应退保险费,并共同确认被告应支付的保费共计242178.83元,并约定支付时间、违约责任以及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后,被告未能依约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太保泉州支公司提供的银行、组织机构代码证、说明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太保泉州支公司与被告全福珠宝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保险费242178.8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险费242178.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被告全福珠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泉州市全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费242178.83元,并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保险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33元,由被告泉州市全福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新竹代理审判员 郑丹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汪珊珊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和执行申请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