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先锋与沙磊、沙功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磊,沙功武,赵先锋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3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功武,男,1958年1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先锋,男,196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沙磊、沙功武因与被上诉人赵先锋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沙磊、沙功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宋辉,被上诉��赵先锋的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民一初字第03751号民事判决;发回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 震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赵昱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