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赵化宽与栾延明、宋德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栾延明,赵化宽,宋德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2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延明。委托代理人朱本丛,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化宽。委托代理人金学善,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宋德滨。上诉人栾延明因与被上诉人赵化宽、原审被告宋德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上诉人栾延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栾延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栾延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栾延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宿 敏审 判 员 陈晓静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耀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