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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民特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明财,杜华茂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特37号申请人:王明财。委托代理人:郭公献,男,汉族,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成义,男,汉族,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杜华茂。杜纪福,男,汉族,住沂源县西里镇东升村。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崔保利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0日经沂源县西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6年6月1日杜华茂、杜纪福前归还葡萄欠款300元的30%,剩余欠款年底之前还清。如果第一批不按期支付,王明财对全部欠款可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玉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