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代丽与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丽,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7执98号申请人代丽,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21日,住江油市三合镇。被执行人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武县。法定代表人熊某,公司执行董事。代丽申请执行与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平民初字第628号一案,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代丽余下货款87219元。执行中代丽与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后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2016年3月30日代丽向本院说明了支付情况并提交了申请书,请求撤销对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代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平武县雄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628号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黎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