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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姚君与徐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君,徐张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945号原告姚君。被告徐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君诉被告徐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君未在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