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3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姚君与徐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君,徐张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945号原告姚君。被告徐张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君诉被告徐张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君未在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