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马×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25岁(1990年11月30日出生),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0日3时许,被告人马×在北京市东城区KTV内B17包房内,孙×无故殴打马×,后马×将孙×打伤,造成孙×左眶上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右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经北京市东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马×于2015年12月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办案经过,工作说明,工作记录,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张×、苏×、薛×、燕×的证言,被害人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马×的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马×与被害人孙×达成和解,一次性赔偿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二万三千元(已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刑事和解协议书及收条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马×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马×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被告人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晨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