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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法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与侯殿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侯殿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庆法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范吉民,行长。被执行人:侯殿锁,男,40岁,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6日作出的(2016)庆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侯殿锁所有的位于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12346庆云县明德公寓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12346的房产一套。现因被执行人侯殿锁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殿锁所有的位于庆云县明德公寓房权证号为鲁庆字第*****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文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