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蔡兴花、汤永忠与周张权、余立飞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2号本院2016年3月28日对原告蔡兴花、汤永忠诉被告周张权、余立飞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9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的“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周张权、余立飞负担1950元,由蔡兴花、汤永忠负担3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301元,由周张权、余立飞负担3249元,由蔡兴花、汤永忠负担52元。”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