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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蔡兴花、汤永忠与周张权、余立飞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982号本院2016年3月28日对原告蔡兴花、汤永忠诉被告周张权、余立飞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浙0109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09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的“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由周张权、余立飞负担1950元,由蔡兴花、汤永忠负担31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保全费1320元,共计3301元,由周张权、余立飞负担3249元,由蔡兴花、汤永忠负担52元。”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