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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怀河、李丙建、李丙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怀河,李丙建,李丙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251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李怀河,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丙建,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丙元,男,汉族,1977年8月2日出生,住禹城市。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续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怀河、李丙建、李丙元名下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昝建民审 判 员  李志国人民陪审员  邵颖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修红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