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强与四川联鼎盛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四川联鼎盛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236号申请执行人陈强,男。委托代理人毛建英,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联鼎盛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经理。申请人陈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彭山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联鼎盛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支付了申请人,并承诺剩余部分待被执行人诉讼申请人偿还公司借款一案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支付。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待该案诉讼结束后再决定是否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彭山民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荣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