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仝艳妮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仝艳妮,魏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财保55号申请人仝艳妮,女,1983年8月1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鲁峰峰,男,1973年4月13日,汉族,居民。被申请人魏军,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仝艳妮以与被申请人魏军驾驶的陕A721**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魏军驾驶的陕A721**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仝艳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魏军驾驶的陕A721**号轻型普通货车就地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案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仝艳妮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审判员 高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景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