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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鲍某甲、罗国旗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甲,罗国旗,刘双安,徐建国,徐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鲍某甲,绰号笨狗华。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6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罗国旗。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刘双安。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19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7月1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徐建国。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2月11日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于2000年9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刘财华,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鲍某甲、罗国旗、刘双安、徐建国、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雷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鲍某甲、罗国旗、刘双安、徐建国、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刘财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非法拘禁事实2015年5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鲍某甲为了帮方晓剑(另案处理)索取债务,打电话纠集被告人罗国旗及陈某1(另案处理)寻找邵某,鲍某甲等人在武义县东升路可口西饼屋附近看见被害人邵某,邵某见状逃跑,后在俞源街电信营业厅门口被鲍某甲、罗国旗等人抓住,并将其带至被告人刘双安的车上,之后将邵某带至武义县茶城附近的小路边、方晓剑的家中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鲍某甲、罗国旗对邵某实施了殴打行为。次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徐建国、徐某甲来到方晓剑家中,后二人与鲍某甲一起将邵某带出去筹钱,期间,鲍某甲用香烟头将邵某的手臂烫伤,直至下午18时许,邵某在其姐姐邵月娇处借到3万元钱后被放走。经鉴定:邵某的伤势已达到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鲍某甲、罗国旗、刘双安、徐建国、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记录、病历复印件、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收条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证人陈某1、陈某2、何某、杨某、李某、吴某、鲍某、陈某3、王某、余某、朱某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2015年6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其位于武义县熟溪街道环城南路工农北路4弄1号家中的一楼房间内,先后二次容留徐某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人徐某、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鲍某甲、罗国旗、刘双安、徐建国、徐某甲为索取债务非法,采用殴打等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鲍某甲纠集同伙,以索债为名,实施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犯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据此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被告人罗国旗辩称其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未实施殴打,根据证据,能够证实其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其的相关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罗国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有殴打情节,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据此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被告人刘双安、徐建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据此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一人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甲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对其所犯非法拘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鲍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二、被告人罗国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7年2月3日止);三、被告人刘双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四、被告人徐建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五、被告人徐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