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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韦海与韦利民、罗爱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韦利民,罗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7执328号申请执行人韦海,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韦利民,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罗爱云,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址同被执行人韦利民。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鸠民一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利民、被执行人罗爱云银行存款258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园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