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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第1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以每月工资1800元逐月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工资账户进行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清风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赵 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朝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