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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淅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贾某甲。法定代理人:贾某乙。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