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金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贾某甲与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马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金民初字第133号原告:贾某甲。法定代理人:贾某乙。被告:马某某,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甲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袁民兴人民陪审员 薛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孟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