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1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宋高忠与于雅鑫、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高忠,于雅鑫,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1民初699号原告宋高忠,男。被告于雅鑫,男。被告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高忠诉被告于雅鑫、中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高忠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高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