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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4民初164号原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运城。委托代理人方松林。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殿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冶南方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130元,由原告黄石山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詹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