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王清雄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王清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241号原告王正华,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舒昌均,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雄,男,生于1989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聪,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华与被告王清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华于2016年4月5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正华负担。审判员 杜永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