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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3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正华与王清雄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华,王清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03民初241号原告王正华,男,生于1963年4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舒昌均,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雄,男,生于1989年6月19日,汉族,农民,住雅安市名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明聪,雅安市名山区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华与被告王清雄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华于2016年4月5日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正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正华负担。审判员  杜永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