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坤胜、胡湘晖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01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坤胜,胡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坤胜,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胡湘晖,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坤胜、胡湘晖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69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