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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0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坤胜、胡湘晖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6执1014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坤胜,胡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01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陈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孟强,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坤胜,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胡湘晖,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坤胜、胡湘晖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469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予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晖审 判 员  钟海燕代理审判员  邹利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