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0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与庞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庞永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04民初345号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住所地:湛江市坡头区。负责人黄土焕,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黎日钦,该社信贷员。被告庞永福,住湛江市坡头区。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诉被告庞永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诉称,被告庞永福居住在湛江市××××区南调办。被告人于1990年7月29日至1990年8月20日期间,在原告处借款1500元,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追收,仍无法收回。为了尽快收回该笔借款本息,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尽快还清欠款本金1500元及相应利息;二、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原告起诉状仅列写被告的姓名,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能补正被告身份的基本情况和具体住所,不足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湛江市坡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调信用社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罗芬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记。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百零九条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