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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钟旭与杨建生、蔡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旭,杨建生,蔡大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44-2号申请执行人钟旭,男,1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杨建生,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蔡大丽,女,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执行请人钟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建生、蔡大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建生、蔡大丽共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XX巷XX号北湖盛景X幢XX层XX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