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隋云清与丁奎刚。王静、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云清,丁奎刚,王静,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隋云清,男,196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丁奎刚,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王静,女,1966年6月2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袁建军,男,1965年7月29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云清与被执行人丁奎刚。王静、袁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521民初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敬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高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