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3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涂慧云与李生根、江琴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查封房产过户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慧云,李生根,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2-5号申请执行人涂慧云,女,1971年5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生根,男,1954年7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琴,女,1968年1月2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丰民立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生根、江琴所有的东一路羊爪咀安置房2幢1-1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69**),丰城市剑光街办小东门附1号6幢3-505号房产内家俱家电,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生根、江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东一路羊爪咀安置房2幢1-1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69**),依法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无人购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标的物作价2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丰城市剑光街办小东门附1号6幢3-505号房产内家俱家电依法进行二次公开拍卖,均无人购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标的物作价1.92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李生根、江琴所有的东一路羊爪咀安置房2幢1-1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69**)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李生根、江琴所有的东一路羊爪咀安置房2幢1-1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69**)作价22.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涂慧云抵偿债务。将丰城市剑光街办小东门附1号6幢3-505号房产内家俱家电作价1.92万交付申请执行人涂慧云抵偿债务。三、申请执行人涂慧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赵桂林审判员 吴国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