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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4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谢坤与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4902号之一原告谢坤,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汩罗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郁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坤与被告深圳市富安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坤负担。审判员  徐新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