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沈玉与单升元、张婧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沈玉,单升元,张婧,黄梅恒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李沈玉。被执行人单升元。被执行人张婧。被执行人黄梅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法定代表人单升元。本院在执行李沈玉与单升元、张婧、黄梅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蔡开坚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为被执行人单升元、张婧、黄梅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证其在2016年3月23日前支付案款26190751.2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3590元,逾期不履行,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担保人也未尽担保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7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蔡开坚(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蔡开坚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26190751.2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3590元。三、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剑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