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彭文斌与王明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文斌,王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043号申请执行人彭文斌。被执行人王明杰。原告彭文斌与被告王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王明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彭文斌货款15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元,由被告王明杰负担,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被告王明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彭文斌。因被执行人王明杰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彭文斌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经审查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996元,执行费为14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明杰在吴江区松陵镇八坼航东街赵家弄15号的房产早在2015年7月28日被本院拍卖完毕,所得款项分配给了先期申请执行的五位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王明杰名下另有位于松陵镇八坼学校路45号锦华公寓3幢505室房产,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分行,现王明杰一家老小在居住。经查王明杰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4月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王明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彭文斌表示本案可先作程序终结处理,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谈话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故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陆亮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陆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