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被告曹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曹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55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冯秀朋,四平梨树建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曹艳华,女,汉族,1966年10月1日出生。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与被告曹艳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曹艳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撤回对被告曹艳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15.00元,退回原告1107.50元,另110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连生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兰莹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韩雪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