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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水榜、危冬娥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水榜,危冬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赣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莲塘镇澄湖西路488号。组织机构代码:07688145-7。法定代表人程建新,系该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水榜,男,195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危冬娥,女,195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3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水榜、危冬娥在银行的存款100459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水榜、危冬娥的收入100459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