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海彬诉被告成都万利祥物流有限公司、周绍春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海彬,成都万利祥物流有限公司,周绍春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952号原告周海彬。委托代理人鲁良成(特别授权),律师。被告成都万利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德万,总经理。被告周绍春。委托代理人叶常青(特别授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海彬诉被告成都万利祥物流有限公司、周绍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海彬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海彬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45元(已减半),公告费30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岑永奇审 判 员 陈龙珍人民陪审员 王建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旭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