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李蓉与王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王伟,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蓉,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王伟,居民。被执行人张伟,居民。申请执行人李蓉与被执行人王伟、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埠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