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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民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春生、熊学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春生,熊学彪,蔡恒坦,裘宗裕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经民初字第664号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太平乡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内,组织机构代码:79478788-7。法定代表人:简志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成新生、边缘,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春生,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熊学彪,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甲坤,江西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蔡恒坦,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第三人:裘宗裕,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春生、熊学彪与第三人蔡恒坦、裘宗裕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0元,减半收取8010元,由原告江西今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孔庆波审 判 员  陈艳平代理审判员  吴运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