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2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国威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昊基塑料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国威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昊基塑料五金制品厂,严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九执字第220-1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威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永安谭南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6824666-8。法定代表人:黄焯佳。委托代理人:谢琼,系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嘉怡,系广东创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昊基塑料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工业园南二路一街(宝照科技公司侧),组织机构代码69810586-6。投资人:严煜波。被执行人:严煜波,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宝照科技公司侧)佛山市南海昊基塑料五金制品厂内,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国威五金铝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昊基塑料五金制品厂、严煜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九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昊基塑料五金制品厂、严煜波所有的FL-480ES利广牌注塑机一台(详见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Z151102020资产评估报告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宇鹏执行员  谢晓东执行员  季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达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