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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9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9民初144号原告李某1,男,197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全南县。被告李某2,女,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审 判 长  陈良泉人民陪审员  徐泽运人民陪审员  陈勤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