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22民初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韩宗琼与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宗琼,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2民初835号原告:韩宗琼,女,汉族,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法定代表人:王惠。被告: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宗琼与被告四川省三台县荣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台县光辉镇人民政府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韩宗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韩宗琼的撤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宗琼撤诉。本案受理费406元,减半征收203元,由韩宗琼负担。审判员 李 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