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982民初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戚尚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戚尚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00号原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戚尚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戚尚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交纳140元,由原告新泰市天宝粮油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