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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韩海鹏与段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海鹏,段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9001民初1647号原告韩海鹏,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段东,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代表人季竹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海鹏与被告段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7元,减半收取131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素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苗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