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民终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明忠与张穗东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明忠,张穗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民终3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明忠,男,汉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委托代理人吴惠文,广东明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张穗东,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汕头市潮阳区。上诉人刘明忠不服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613-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主张的侵权纠纷,而不是违法建筑物纠纷。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存在侵权行为,被上诉人行为损坏上诉人的自有墙体且在自有墙体深挖墙体的地基,影响到墙体的安全行为。上诉人主张的物权保护,保护上诉人的合法物权。被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被上诉人行为违反了《物权法》等相关规定,行为具有违法性,已构成对上诉人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三、被上诉人的反诉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即缺乏主体资格,又与反诉人缺乏直接利害关系,被上诉人缺乏主体资格。被上诉人的反诉已超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一审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上诉人享有合法的物权,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请求撤销(2015)汕阳法民一初字第613-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从本案现有证据看,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诉请求拆除对相邻方发生影响的建筑物均系违章建筑,对违章建筑的处理,应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以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为由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思浩审判员 辜昭宏审判员 李 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辛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