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2民初910号原告:吴某,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刘某,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吴某负担。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