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周艳明与路小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明,路小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1689号申请人周艳明。被执行人路小翠。周艳明申请执行路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艳明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路小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83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9元、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路小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笫(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4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审 判 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