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3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漳州笑笑广告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笑笑广告有限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3执45号申请执行人漳州笑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吴荣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文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董事长。漳州笑笑广告有限公司与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漳州笑笑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发布费70000元及违约金。申请执行人漳州笑笑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文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少华审判员 杨宝兴审判员 李 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江晓倩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