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4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辛清合与程录、姚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清合,程录,姚同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598号原告:辛清合。被告:程录。被告:姚同富。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清合与被告程录、姚同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所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程录驾驶的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4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损害、变卖或做其他法律处理。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芝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奇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