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洪霞与张金凤、张龙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霞,张金凤,张龙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吴洪霞。被执行人张金凤。被执行人张龙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凤,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有关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该财产本案系轮后查封,不能主导评估拍卖,造成本案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暂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