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吴洪霞与张金凤、张龙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霞,张金凤,张龙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吴洪霞。被执行人张金凤。被执行人张龙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洪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凤,张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有关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但该财产本案系轮后查封,不能主导评估拍卖,造成本案未能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暂中止本案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冀1102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彬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