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陈炜、黄一雯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陈炜,黄一雯,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财保18号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号*层***号。负责人:周璐,行长。被申请人:陈炜。被申请人:黄一雯。被申请人: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幢***号。法定代表人:陈炜,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融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洋河东路**号长安丽都**幢6-1。法定代表人:陈炜,执行董事。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被申请人陈炜、黄一雯、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称:2014年8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炜、黄一雯签订《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授信额度2000万元。同日,被申请人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被申请人陈炜、黄一雯授信合同项下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10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陈炜、黄一雯签订《个人经营借款合同》,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2000万元。申请人按约提供借款后,被申请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申请人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生效判决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2549.2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炜、黄一雯、重庆起点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融创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49.2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康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邹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