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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6民初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红琴诉杨爽、全玉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琴,杨爽,全玉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6民初816号原告:李红琴,女。委托代理人:王景春,淅川县上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杨爽,男。被告:全玉静,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翌,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琴诉被告杨爽、全玉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琴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琴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李红琴负担。审判员 曹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袁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