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复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玉杰等与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等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裁定的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复35号申请复议人(原案被执行人)王娜,女,1972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晓路,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志敏,吉林创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案申请执行人王玉杰,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原案被执行人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郎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汪屹。原案被执行人北京环宇开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77室。法定代表人王沫。原案被执行人汪屹,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王玉杰申请执行王娜、汪屹、北京创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源公司)、北京环宇开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一案,申请复议人王娜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朝执异字第001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复议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执行过程中,王娜、汪屹提出异议称,王玉杰申请对我二人及创博源公司、环宇公司强制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查封了王娜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号房(以下简称903号房),现已经评估完毕,拟进行拍卖,我对上述行为不服,提出异议,要求停止对房屋的拍卖。理由如下:1.汪屹、王娜二人系夫妻关系,现与汪梓杰、汪梓祺、吴凤岩、汪巍、李红霞、汪梦伦共计8口人居住在903号房中。其中,吴凤岩系汪屹之母,汪梓杰与汪梓祺系汪屹与王娜的子女,汪巍系汪屹的哥哥,李红霞系汪巍配偶,汪梦伦系汪巍与李红霞之女。汪巍自己的房屋因帮助汪屹借款,导致被小额贷款公司更名过户,现无处居住,故汪巍与其一家都住在903号房中。我认为903号房是我及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应予以拍卖。2.903号房并非本案债权的抵押财产,法院在执行中也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本案并不属于除了903号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3.903号房的面积并不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面积的认定标准。4.被执行人的孩子现在在居住房屋附近的学校上学,并且面临高考。综上,我二人提出执行异议,希望法院保护被执行人及其家人的基本居住权,生存权,停止拍卖被执行人及家人唯一必须的居住房屋。王玉杰辩称,不同意被执行人汪屹、王娜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1.汪屹不具备申请资格,汪屹王娜已经办理离婚,903号房按离婚协议应属于王娜。2.该房可以依法拍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至于被执行人的抚养家属的范围,应当由执行法官来决定,不影响本案房屋的继续处分。3.汪屹名下执行法院掌控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更何况汪屹另外还欠有其他债务。4.汪屹王娜已经离婚,这么多亲戚还住在这里于理不合。这个房子的实际居住人应该只有王娜、汪梓杰、汪梓祺。5.汪巍还有一个公司,且其母亲有退休工资,都有完全的经济能力,无须住在涉案房屋里。况且汪梓杰已经成年,但看在子女都在读书可以从拍卖款留出租房款项。总之,被执行人欠款已经3年零10个月,过程中从未积极履行主动配合,我的钱也是借来的,我自己在债务压力下也已经变卖自己的房产,汪屹、王娜的异议无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拖延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王玉杰与汪屹、王娜、创博源公司、环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365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当中双方约定,1.创博源公司、环宇公司、汪屹、王娜共同偿还王玉杰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利息一百二十二万五千元及律师费二十万元(于2013年1月15日前给付二十万元,于2013年2月5日前给付一百万元,于2013年3月31日前给付二百八十万元,余款于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2.如创博源公司、环宇公司、汪屹、王娜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王玉杰有权对剩余所有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双方别无其他争议。后,王玉杰以汪屹、王娜、环宇公司、创博源公司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立案执行。2013年6月3日,执行法院查封903号房,后进行评估,现拟进行拍卖。另查,汪屹、王娜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18日,二人于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协议离婚。据民政局备案之离婚协议载明,双方约定903号房归男方(汪屹)所有。审查中,汪屹、王娜称双方于2014年9月2日变更了上述离婚协议,将原离婚协议中约定归属男方所有的房屋(903号房)的一半所有权归女方所有。再查,903号房建筑面积173.47平方米,现登记所有权人仍为王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执行卷宗材料,听证会笔录等在案佐证。执行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依照相应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相应租金。被执行人仍以903号房为其及抚养家属唯一住房为由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予支持。被执行人所持其他理由,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执行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之规定,裁定驳回汪屹、王娜的执行行为异议。裁定后,王娜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王娜复议称:一、一审裁定不能以对方同意从房屋变价中扣除相应租金就支持拍卖房屋,应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唯一住宅,面积按居住人口是否超标等因素考虑。现房屋居住一家八口人,且是在债权中没有抵押的唯一房屋,不符合一套房屋可以评估拍卖执行的条件。二、欲评估拍卖房屋并不是本案的抵押房屋,且执行法院已查封了其他股权和房屋,并不属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已归还了部分款项,被执行人已同意用其他被查封的财产来履行债务。请求撤销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朝执异字第00190号执行裁定,停止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及家人唯一必需居住房屋。汪屹称其同意王娜的复议意见,理由同王娜。王玉杰辩称,不认可王娜的复议申请,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维持,而且我已明确表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来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问题。对被执行人王娜名下的房屋应依法执行。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娜未按照执行依据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可以对王娜名下的903号房进行评估拍卖。王娜主张903号房是其全家唯一住房,不能评估拍卖,但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故对王娜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王娜提出903号房不是抵押房屋、法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已归还部分款项等理由,要求停止评估拍卖903号房,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娜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畅审 判 员 金星代理审判员 高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