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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713号原告:罗某某,现住霍城县。被告:熊某某,现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罗俊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腊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