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23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3民初713号原告:罗某某,现住霍城县。被告:熊某某,现住霍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罗俊莲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腊 懿 百度搜索“”